图文:中国代表团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再说,复查人员能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调查取证他提供视频的真伪,为什么不去找纪会谦调查取证,当面核实他提供的证词是否属实? 人所共知,警方是1 994年9月23日把聂树斌抓获的,当晚就对他进行了突审。
高院的终审裁定居然回避、抹杀这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无非是为了强行加罪给曹海鑫,必欲诛之而后已,这是只有故意枉法才会发生的荒诞审判、恶劣裁决。既如此,怎么可以断言曹海鑫杀人而硬要处之以死刑?如此判案,何其荒谬,何等荒唐。
这是本案证据上的一大疏漏,因其重要,也应辩明。即使因作证者与曹海鑫有亲情而不予采信,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目击者胡文霞在事发次日即9月29日上午8时20分至10时30分提供的证言,她说:我也上楼了。曹海鑫开门送客,适值寻衅者闹上门来,突然被袭,所谓争执,并无可靠的证据,下文将另作补充。按诸法律,物证应当庭出示原物,经过辨认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作为高院法官,在死刑案中硬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虚构情节编造判词,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持枪之说,其实也是二审裁定加给一审判词的情节。
这些情节,统统有证言可证。还应陈明:两级法院对曹案都断有发生争执的情节,可是,这个认定除了加害人一方的陈述之外,有什么可信的证据说明?在场的局外人姜雨清三次作证说明当时情景是:(骂人的)声音没落,就听到打人的声音。中国现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党内排名,至少是在第25名之后,因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有25名委员,他们毫无疑问排在他前面。
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中国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另外,中共讲究科学执政,原本就应该包括张弛有致的要求。若欲提升法院的政治地位,是遵循非政党化的路径合适,还是以院长为符号、通过提升院长在执政党内的层级来拉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合适?从现在的中共中央委员担任院长,改为政治局委员乃至政治局常委担任院长,是否有助于解决问题?这都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中国最高领导层把公平、公正和公信力作为司法改革追寻的重点,也证明这些都是中国司法要解决的少数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前面初步证明过,在中国国家机构体系内,法院的宪法地位最多只能处在第二档,但它实际上被法律压低到了第三档,这个比宪法规定低一档之落差,就是法院法律地位的提升空间。为主旨所限,我不必全面描述和评价这些作用于法院的影响力,我只想做出这样一些评估: A.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完全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能通过法院党组左右法院对任何案件的判决结果,如将事实上无罪之人判为有罪、将应胜诉一方判为败诉。
这表明,在中国最高领导层眼中,这正是中国司法所缺少的、所需要的要素。2014年6月,中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是:(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其职业保障;(2)完善司法责任制;(3)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毫无奇怪,作为中国一个第八等、其中地位最高的领导人都排不进国家前25名的国家机关,法院本身在国家层面就没有权威可言,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和结果,自然不可能有什么权威。3.法院体系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高度行政化。
D.政协除开会时可监督评议法院工作外,政协主席、副主席就具体案件向法院做批示的情况,过去二、三十年并不罕见。在地方,他们的排序依次是本地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协、军区或军分区、公安,法院和检察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高度行政化,结果之一是审级划分和审级监督近乎失去实际意义,结果之二是中央政法委或上级政法委等党的领导机构表达了意向和做了批示的案件,法院的审理和当事人的上诉,律师的辩护等,就都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表演。自然界如此,社会政法领域也是如此。
我十分认同上述估计,只是对高效的提法多少有一些保留(所以,本文不多谈效率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在中共执政66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乃至政治局候补委员被放在院长的岗位上,它的院长从来只是普通中央委员,其党内排名,往往都在数十名之后。
为此,他对如何通过提升法院的地位,切断外部干预的通道,改变内部审判决定权的机制,提出了多项具体的方案,很值得探讨。政协在我国事实上是一个政治影响力很大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构,它对法院的法外监督,是将法院从宪定第二档国家机关事实上压制成第八档机构的一个有相当分量的因素。
中共的领导有宪法正当性,应该维护,但领导到什么程度、如何领导,却是一个需要研究、加以规范的问题。这就决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行政机关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通过上述体制和机制办理的案件虽然比例很小,但绝对数不少,且因皆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因而往往社会影响极大。C.就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而言,市长、常务副市长是党委常委,政治地位位居法院院长之上,这种状况至少使得他们以常委的名义干预某些案件(如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显得于利有据、顺理成章。具体说,就是宪法可以提高产生法院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由本级改为上一级,也可以回归1954年宪法的提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甚至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但不可能在最终的意义上让法院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平行并相互制约。3.法院政治地位比法律地位还低。
党组讨论决定包括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在内的法院所有重要事务。2.可以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基准调整理顺宪法、法律的具体规定。
事实上,不仅宪法、法律没有要求法院办案讲政治,中共党章、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国中央各种决定和决议也没有提出这种十分离谱的反法治要求。【原编者注】童之伟教授在这篇文章里从宪法规定、政治逻辑的角度讨论了当下中国法院在各个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中国法院与执政党的关系,说明中国法院的地位低下,在权力关系中处于被干预的境地。
至于说实质内容,则无外乎关系到以下四个方面: 1.可努力将法院的法律地位回归到宪法规定的层级。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C.像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一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设定各自指标搞考核、评优,让下级法院围着自己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制度是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主要职能在于运用刑法进行阶级斗争和镇压阶级敌人,较少解决民事纠纷,不受理行政诉讼案,更无宪法诉讼案。本文所说的司法,含义基本限于法院和审判权的行使。B.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法院,后者要对前者负责、受前者监督,是宪法规定的内容,超越宪法对法院行使权力不符合宪法和宪理。
现在有的,似乎是针对以权谋私的干预,而对于以权谋公的干预似乎仍然冠冕堂皇。一些基本事实表明,中国司法之所以缺乏公正和公信力,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官、法院受内部和外部干预太多,难以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依照法律规定凭良心裁判案件。
但民主集中制下中国法院的宪法地位就不一样了,以最高审判机构为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宪法上是一个第二等国家机关,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需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四、法院地位提升与关系处理的若干具体问题 以上述两个基本估计为基础,可进一步讨论六个比较具体的问题: 1.中国法院的法律地位能否有所提升?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宪法这条规定逻辑瑕疵明显,起码应该回归中国1954年宪法第7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3.应彻底否定司法讲政治的口号,以推动法院、法官立场政治中立来改善中共对司法的领导,实现审判独立公正。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还应考虑与其他法治国家接轨,以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取代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该法的实施结果,是将国务院总理、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身份的副总理确定为正国级的同时,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确定为副国级,地位与没有国家机关地位的全国政协的副主席相当。无论如何,让执政党的地方组织事实上拥有决定任何司法案件判决结果的权力,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也完全没学理正当性。
由此可见法院受到来自政协面的压力不小。1.中国法院的宪法地位较欧美低。
2.要让法院有权威、审理案件少受干涉,法院的政治地位不提升是难以行得通的。一、中国法院的宪法地位与实际地位之落差 司法缺乏必要权威,主要指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和结果不受尊重、易受挑战。
这种规定有监督不合逻辑和过度监督的嫌疑。这种本来就残缺不全的司法制度,在文革中受到进一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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